江苏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3861751657(微信同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务
  • [行政诉讼]哪些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对于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事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相当宽泛,即只要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涉及违法或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益的,例如对于涉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行政相对方均可以向...

  •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时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以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行政诉讼]哪些情形的行政行为会被判决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会对该被诉的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职权和权限、履行程序、适用法律依据、证据情况和是否明显不当等进行审查,经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行政比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泛的行政裁量权需要司法监督和控制。虽然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裁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但是由于法律规范提供的审查标准十分有限,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监督和控制一直进行政审判的难点。比例原则是为规范、制约行政裁量权而创立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 [行政诉讼]行政强制超出必要合理性应撤销

    强制隔离戒毒是较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适用适当性原则。本案中,蒋二红因两次吸食毒品被分别行政拘留15日,随后被责令社区戒毒,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当发现蒋二红没有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时...

  • [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

    农村村民宅基地原拆原建,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扩大土地利用面积,不违反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虽未经审批,但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于其他未经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相对轻微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

  • [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 [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我国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要点

    原告以及代理人的工作是针对被告在证据采信、事实分析和法律适用上的缺陷,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分析和陈述,说服法院采信自己的观点。原告代理人对于实体问题的质疑和要求司法审查则主要可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

  •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用人单位承担排除一切因工可能性的反证责任;劳动者应承担属于工伤初步事实的证明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应承担调查核实责任...

  • [行政诉讼]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条件中要求的明确的被告,并不等于原告所列被告主体适格。起诉中有无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是否具备影响起诉能否立案的问题;而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更多的影响到立案后行政案件的程序或实体处理问题...

  • [行政诉讼]实施行政处罚应否告知投诉人?

    但并未告知原告,应视为没有告知处理结果。鉴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处罚决定书,满足了原告的知情权,再判令重新告知已无必要,遂判决确认被告方作出的“回复函”违法...

首席在线律师
陶新华律师
陶新华 律师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