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的行政行为会被判决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会对该被诉的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职权和权限、履行程序、适用法律依据、证据情况和是否明显不当等进行审查,经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同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其中,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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