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与备案人不一致时侵权人确定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电影《意外》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2年3月28日,原告发现域名为“www.7fee.com”的“起飞免费电影”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提供电影《意外》的播放服务。同日,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实,域名为“www.7f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红桂营业部,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意外》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提交抗辩证据证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实,域名为www.7fee.com的网站没有任何备案信息。同日,被告通过“www.godaddy.com”网站对“7fee.com”域名进行查询,显示该域名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创建于2011年9月18日,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3日,失效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
被告自认,其曾使用过www.7fee.com网站,但只使用了两年的时间,自2011年9月18日开始,该域名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了,因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域名持有者承担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www.7fee.com”网站未经许可在线播放电影《意外》,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该网站侵权的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而在该时间内,www.7fee.com网站的域名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公司,并非被告。尽管被告自认,其曾使用过www.7fee.com网站,但只使用了两年的时间,自2011年9月18日开始,该域名已被其他企业注册,因此,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故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不成立,其诉请应予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7fee.com”的注册商为GODADDY.COM,LLC公司,有效期自2011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2012年3月28日,原告发现域名为“www.7fee.com”网站侵权;同日,原告查实,“www.7f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这表明,被告与GODADDY.COM,LLC公司是共同侵害原告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法院应追加GODADDY.COM,LLC公司作为被告,并判令其与被告深圳招商国旅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域名注册人仅表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运营者,更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推翻登记的ICP备案主体。2012年3月28日,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是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主体,被告在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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