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
原告美国莫莱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莱克斯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公司为一跨国性企业,在中国从事电子连接器的制造与销售。该公司于1989年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LE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连接器、开关、插座、互换接插设备及制品等,商标注册号为344511号。莫莱克斯公司于1994年注册了以“molex”为顶级域名的“.com”域名。在中国的经销业务中使用了上述商标和域名。
被告深圳市长江连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要销售电子连接器产品。长江公司于2003年3月注册了顶级域名为“molex”的“.cn”域名。后被告一直用该域名之网页来宣传其公司及产品。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莫莱克斯公司于2007年初将被告长江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长江公司注册“molex.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称,其注册“molex.cn”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3月,当时原告的“MOLEX”商标在中国还未达到知名的程度,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购买原告代理商的产品然后对外销售,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不存在恶意。被告使用“molex.cn”域名的时间已近5年,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域名解决办法,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的“MOLEX”商标依法经核准注册,且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原告的“MOLEX”商标标识属于臆造词汇,被告长江公司注册并使用的“molex”顶级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标识相比,除字母大小写不同外,英文单词是相同的。互联网对英文字母的识别不区分大小写。被告通过其“molex.cn”域名下的网站所经销的商品为电子连接器等,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提供的商品产生误认。被告没有使用“molex.cn”域名的正当权益,且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长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molex.cn”域名,赔偿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同时,该案例对于解析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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