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直接和间接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目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主要形式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上,在信息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侵权方式主要体现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一、直接侵权
网站的直接侵权判断相对较为简单,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本人或者本人和他人合作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上述提供行为主要体现为网站自己或和他人合作后直接的上传和发布行为,或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二、间接侵权
在有些情况下,网站自身并未直接发布或提供侵权作品,但其对其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作品的行为起到了帮助或教唆的作用,在此倩况下,网站的该帮助或教唆行为将被认定为间接侵权。
网站的间接侵权主要体现为:
1、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
在具体判断是否承担网站是否承担帮助或教唆的间接侵权责任时,法院一般是从下列因素来考量网站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的帮助或教唆状态的过错: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网站一旦被认定为间接侵权,则其将承担和直接侵权相同的侵权责任,借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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