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权侵权审理指南
17、平台服务商是指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主体。
18、在认定平台服务商是否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时,要兼顾权利人、平台服务商、网络卖家、社会公众的利益。
19、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但应根据其所属行业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内容以及通常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
20、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平台服务商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交易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但平台服务商能够证明该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平台服务商无过错的,不应认定平台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服务商提供能够确定网络卖家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证据的,可以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
平台服务商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的,可以认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了交易行为。
21、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22、权利人通知平台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阻止网络卖家侵害其商标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平台服务商公示的方式向平台服务商发出通知。
前款通知的内容应当能够使平台服务商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情况且有理由相信存在侵害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
(2)能够准确定位被控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商标权权属证明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
(4)权利人对通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3、平台服务商根据权利人发送的通知,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合理、适当,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侵害商标权的情节、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24、平台服务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采取措施的情况明确告知网络卖家。超过合理期限,且平台服务商存在过错,导致网络卖家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因权利人错误通知导致平台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网络卖家发生损失的,网络卖家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6、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包括“明知”和“应知”。
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
(2)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
(3)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
(4)平台服务商针对相同网络卖家就同一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5)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
(6)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
(7)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8)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因素。
27、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指平台服务商针对该特定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投放广告,提取相应比例收入,或者获取与该特定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存在其他直接联系的经济利益。
平台服务商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行业内通常标准的技术服务费、行业内惯有商业模式的服务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
28、认定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结合应用软件具体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不应当然认定其与计算机软件商品或者互联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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