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服务是否必然会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者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是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页面上提供相关信息的链接,该链接指向的内容可以是文字、音乐、视频或其他可浏览或下载形式的电子信息内容,该链接指向的内容可以是网站自身提供的内容,也可以是网站用户提供的内容,或者也可以是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在链接指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人身权利时,提供该链接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一、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链接
1、链接指向的内容系网站自己提供
当该涉嫌侵权链接的内容就是网站本身自己编辑存放在网站自身服务器上时,这时侵权的责任主体就是网站本身,系网站自身的直接侵权行为,网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链接指向的内容系网站用户提供,网站起到了帮助作用
当链接指向的侵权内容系网站的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但网站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或审查义务,仍然通过人为的推荐或编辑或者通过网站自动设置的方式,将该侵权内容通过显著的方式用链接的方式在其网站上展示并使得该侵权内容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和展示,此时网站客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帮助的作用,所有网站对此系起到了间接侵权的作用,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链接指向的内容系网站用户提供,网站起到了教唆的作用
有些网站为了网站自身的利益,自己并不直接发布相关可能涉及侵权的内容,而是通过建立等级、积分、金钱等奖励或激励的方式,鼓励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内容,网站用户为了获得相关的奖励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内容,网站将这些信息内容通过链接的方式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显示,吸引网站的其他用户通过点击该些链接获取这些涉及侵权的信息内容,在此情况下,网站客观上起到了教唆网站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亦起到了间接侵权的作用,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链接指向的内容系第三方网站提供,网站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有些链接指向的内容虽然既不是网站自己提供也非网站的用户提供,而是由第三方网站提供,此时如果网站链接的内容显而易见属于可能侵权的内容(发布的热门作品、驰名商标、违法信息等),但网站此时仍为此内容在自己网站上建立链接供用户去点击浏览该涉嫌侵权信息内容,则此时网站由于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需承担侵权责任。
5、经权利方通知未能及时断开链接
网站服务提供者在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链接侵权的情况下,为网络用户或第三方涉及侵权的内容提供链接时,此时如果权利人通过函件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网站后,网站未能及时采取断开链接或屏蔽等措施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链接
由于网络信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除了对于网站自身提供的内容网站自身应当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和第三方网站内容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及时删除、屏蔽显而易见的侵权链接),自动为网站用户和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提供链接时,没有故意的帮助、教唆,也没有特殊的人工干预和推荐的情况下,如果链接指向的内容涉及侵权时,同时,在权利人也没有明确通知删除、屏蔽链接的情况下,提供该链接应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平衡信息传播和权利保护。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