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持票人利益应予保护
【基本案情】
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经公示催告,法院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B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B公司遂至承兑行领取汇票金额。根据汇票记载, A公司为最后持票人,但因票据被公示催告其委托收款被拒。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返还汇票金额。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票据金额。
【裁判意义】
一些票据主体因丢失了票据而申请公示催告,也有一些主体通过买卖票据获取资金,但又因未获得票款而伪报票据丧失并申请公示催告,从而使在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法院判决保护了善意持票人获得票据款项的权利。如果申请公示催告者确系丢失票据,其虽对申请公示催告并无过错,但其所获得的票款相对于善意持票人来说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申请公示催告者属伪报失票,则其行为构成对善意持票人的侵权,应当返还票款并赔偿损失。
来源:无锡法院网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站的部分理论实务文章来自互联网和报刊,仅供研究学习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权利人有异议,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告知本站,本站会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做处理。对于本网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