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诈骗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012年,徐州某公司来到江阴法院,就出票行所在地为江阴的价值10万元的承兑汇票进行申请公示催告,理由是该票据被公司丢失。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并向银行挂失止付。一个月之后,银行联系法院,称徐州某区的公安局就这张票据要求银行予以冻结,理由是涉及刑事诈骗。
法院立即联系徐州公安局予以核实。原来该票据是由徐州某公司于2011年12月作为退股款支付给李平的。2012年初,李平的妻子到徐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该承兑汇票被张蓉骗取,后该公安分局对张蓉立案侦查,并已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初,李平已经来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个人不能作为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我院未予立案。后李平便委托徐州某公司以公司名义来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补救因票据丧失给最后合法持票人带来的损失。但该承兑汇票系徐州某公司支付给李平并被他人骗取,公安机关对该骗取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因而不属于法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不属于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法律规定,江阴法院裁定驳回徐州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告示催告并要求除权判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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