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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的借贷官司亦可胜诉

民间借贷中有张借条不一定就是债主,到法院打官司只有借条或借据也未必能赢。依照我国《合同法》来衡量,民间借贷的债务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一规定就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最主要特征是合同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使这类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借贷、保管、定金、赠予、寄存等合同都属于实践性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写出借条或立下借据,也只能算作借款合同成立,只有当借贷方支付借款时,才能算作该合同生效。

一、有借据也没用的例子

2008年,从事KTV服务工作的阿玲与阿强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阿强的妻子阿云代阿强写了一张小纸条,内容为“本人保证5月9日前支付阿玲5万元,另2012年11月前支付9万元,2011年9月前还首饰,保证从今天起不再与阿玲有任何不正当关系,否则任由阿云处置,一切后果自负,不予追究”,小纸条上有阿强的亲笔签名,并于书写当天交由阿玲保管。

2011年夏天,阿强向阿玲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的借条,借条上注明“本人阿强因需资金急用,向阿玲借款人民币拾肆万另加黄金首饰(27克)”。借条签署后,阿强于2013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2月4日,阿玲以阿强只归还借款33600元,未依约偿还借款余额106400元及首饰为由,将阿云及阿强的继承人告上法庭。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对于借条出具的时间,在第三次庭审时,法院反复询问借条与小纸条形成的先后顺序及时间,阿玲才承认借条是在2011年夏天才签的。其次,对于借款款项的交付,阿玲及其代理人在三次庭审中的陈述反复多变,相互矛盾,对具体以何种方式出借以及分别于什么时候分多少次出借的细节问题,均表示因时间久远记不清楚,明显有悖常理。同时,根据阿玲在第三次庭审中陈述借条是对小纸条上内容的再一次确认的说法,小纸条的内容应可直接反映本案是否存在债务纠纷。从小纸条的文字内容以及阿玲没有提出异议的表现综合考虑,小纸条是阿强为处理其与阿玲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补偿承诺,并非基于真实的借款关系而产生。

本案中阿玲提交的小纸条、借据并不足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阿玲也不能证明其已将14万元借款交付给阿强,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阿玲的诉讼请求。

二、一起无借条亦可胜诉的例子。

有微信记录转账凭证,法院亦认定借贷关系

朱某于2013年6月在广州学习时认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14年1月期间,朱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汇款。朱某称其与李某经过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2月18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2015年11月5日,朱某以李某拒不还本付息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朱某出示了其与李某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显示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421259元;朱某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朱某多次向李某催收借款。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朱某借款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朱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反驳,法院采信朱某的陈述,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判令李某向朱某清偿借款本金421259元以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借据非借贷唯一凭证 原始聊天记录等亦可成证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单元审判长丁向娜介绍称,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时,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因此,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一方面,在只有借据、借款合同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尤其是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已经交付了出借款项或者不能证明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借据、收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

法官提醒:在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都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借款人要注意保存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原始证据、转账汇款的凭证等;债务人要注意保存还款凭证,债务还清时要收回借条或者当面销毁借据、借款合同等原件,如果借条是赌债等非法债务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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