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常见的陷阱
一、打款到私人账户,起诉公司不支持
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由吴某存到他的个人储蓄账户上。甲公司看到货物已装车一半就向吴某交付了货款,之后,乙公司拒绝发货并且将已经装车的货物卸下。甲公司方知上当,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乙公司称:“甲公司错列了被告,我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货款,自然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是不是款项只能打到对方公司名下呢?也不是。
如果甲公司在打款前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就不会出前面的纰漏了。
二、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小郝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收条道:“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小郝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写的借据,因此在孙某还款时给孙某写了收条。孙某百口莫辩,遂败诉。
三、只写了借条而未写收条,债务人否认收到款
小汪借给老刘款项若干,老刘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刘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刘某逾期不还,小汪起诉,刘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写了之后小汪当时身边没钱,故并未交给我该笔款项,我一直等着他取款给我,故未抽回借条……”。如果当初小汪要求老刘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面添上一句”刘某已收到上述借款“,就没有这样的纠纷了。
律师提醒:通常小额借款有借条就可以了起到证明作用了,对小额借款实践中老刘如果以此理由抗辩,通常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是大额借款,除借条外,借款人可能还要证实款项的实际支付。
四、借条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赵某向李某借款若干。李某将款送到赵某的公司,在赵某书写借条时,赵某称到里间屋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所借款项交给赵。后赵某拖欠不还,李无奈起诉到法院,赵某赖账不认,经笔迹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赵某所写。
五、利用文字歧义达到赖账目的
李某借了周某10万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1万元,李某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李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9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因而其内容既可以理解成“现在尚有9万元未归还”、也可理解成“现在已归还9万元”。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万元,因而官司败诉。
六、出借人在自书借条上更改金额
钱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陈某自己写好借条让钱某签字,钱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陈某持钱某签字的欠条起诉要求钱某归还借款15万元。,钱某大呼冤枉。后经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书写时间鉴定,确认陈某起诉前在”50000元“前面加个“1”字,变成了“150000元”,而且借条上面没有同时写上大写金额,导致债权人涂改借条。
七、还款借条未销毁,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案例:袁某向小张借款若干。出具借据一张:“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借款人:袁某”,未写明借何人的款项。后袁某归还该款,小张以借据找不到为由,为袁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袁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若干。
八、借条不写利息,起诉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在出具借据时小夏只写借到现金若干,未写明利息。小朱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经过小夏同意,就没有坚持要求在借据上面明确利息。后小夏逾期未还款,小朱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小夏承认本金但不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小朱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九、打条时把名字写错,以达到否认借款的目的
小沈在舞厅与王露相识,其jiu后王露向小沈借款若干,并打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欠款本息。想不到王露在借条签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露”写成“黄露”。因为杭州话“黄”、“王”同音,平时听别人也是叫她“黄露”,故小沈未发觉签名有误。到还款期后,小沈多次催促王露还款未果,遂要将王露起诉到法院,谁知律师查询的结果,债务人却不叫“黄露”,立案时就遇到了困难。虽然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奈何王露根本就不接传票也不出庭,什么笔迹也不留给对方。法院难以支持小沈的诉请。案件最终采用了其他方法解决,但小沈也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如果出借时小沈让复印一下王露的身份证,这类低级错误应该可以避免。
律师提示:以上所列九个陷阱,未必会绝对导致败诉,根据其相关证据还是可能证明或推论出真正事实的。当然,如果操作不规范,显然会给自己维权增加麻烦,所以如何规范地操作借款、写借条,还是应该引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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