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劳动补偿金
留言人:郑小姐
留言内容和时间
律师您好, 我在商场做,向柜台交了名为管理费及服装费的押金900元,3个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我们签了合同但不给我们,每天7小时没休息,后来每周休一天。 请问,我能否根据新劳动法第9条及第38条(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辞职,并根据劳动法第46条(一)获得补偿金,另我应向商场还是柜台公司(浙江的)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谢谢!2009/4/1 14:39:52
律师回复
据你所说的并不足以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2009/4/1 20: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