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公司物品丢失归责
留言人:秋雨梧桐
留言内容和时间
您好,我现在遇到了一个麻烦。 经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领导的口头同意,让我将部门正在使用的相机交由办公室使用。办公室工作人员来取相机时未出具任何文字单据。现该员工已辞职,相机未交给公司。公司让我负责索要,否则赔偿。(注:相机是我的前任从公司档案室领出的,档案室属办公室管辖。相机办公室在使用很多人都知道)。只是因为我这里没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公司就说从文字记载来看,相机还在我们部门,由我保管,交接时没有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因此责任由我负责。请问,我应该负责吗?2009/2/12 11:46:35
律师回复
如果可以证明是公司领导让你做的,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对你实行一定的处罚。2009/2/12 17: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