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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急询

    留言人:张丽萍

    留言内容和时间
    我在与公司退城进园中,我选择的是离开公司,按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将公司给我每个月的800元的自购汽车的补贴计算在工资总额中(给这个补贴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协议),导致我的总收入超过了无锡市平均工资的三倍,我只能按照封顶金额领取补偿金(104274)。但是如果按实际工龄计算的话,我可以获得174500元。 我已经向新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因为按照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中,对于自备的工具所给予的补贴不应计入工资总额中,但是我已经在<协商解除劳动协议>上的签字确认了,上面也有金额的确认,104274,是不是我就只能认下这个不公平的补偿金? 事实上我的实际收入并没有超出三倍的工资水平,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欲哭无泪啊。2009/1/9 22:15:58

    律师回复
    已邮件回复。2009/1/10 18: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