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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我就不按时交余款我也违约吗?

    留言人: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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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我就不按时交余款我也违约吗? 本人于2007年5月20日,在宝应大上海购买了一套房子,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交房,余款4 万元也于2007年12月31日交清。可到2007年12月31日大上海根本交不出房,我当然也不能交余款。而大上海的人却打来电话要我交余款,不然也要收我的违约金。我十分气愤,我说你交不出房,我这么能交余款呢?如果你跑了这么办,他们说这么可能,我说你们拿什么担保不可能跑?他们未能拿出担保的措施。 说这些话,本人并非空穴来风,当时许多人都听说大上海的人卷款逃跑了,后来再打听,的确原班人马撤离和调换的事实,鉴于这些不安定因素和大上海不能交房的违约原因,我一直坚持不交房就不交余款的底线。今年10月,他们说可以交了。但一算帐,除他应承担270天的的违约责任外,他竟然也追究我270天的的违约责任外,即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人认为,是大上海违约在先,而且存在人马撤退等不安定因素,导致本人不按时交也不敢交清余款的。而这也是本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的主要防范措施和手段。所以本人认为,本人不应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请问我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如能,又有哪些具体法律根据?盼回答。 大上海购房人:江苏省宝应工商局,徐钟 2008/12/18 13:49:58

    律师回复
    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008/12/22 1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