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交通事故
留言人: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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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我骑电动车在和路人A(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路人A跌倒。当时未看出受伤情况。交警大队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发时双方电动车的行驶状态和位置,所以对该事故不作责任认定。事后路人A去医院检查脚部骨折。 今天,我收到法院传票,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总计11000多元。这简直是敲诈,另我非常气氛。请问律师先生,我用什么理由驳回他所说的这些费用。2008/10/31 12:40:07
律师回复
没有什么气愤的,如果对方的确有损失,你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2008/11/5 19: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