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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老房屋房产问题

    留言人:顾健

    留言内容和时间
    我家在1992年建新房当时需将老房子拆除或者转让,后因不能拆除,当时也没有其他办法,是村委提出的意见协议将房屋转让给了隔壁,转让后和隔壁邻居也是说好过后仍将老房屋购回的,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老房产没有房产证)仍在我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签字的邻居去世,现因城市改造需要拆迁,其继承人认为房屋已经归其所有,提出过户要求未同意,便提高要价不愿出卖,在这期间让其亲戚把房屋租给了外来务工人员。请问对于这样的房屋问题如何解决,需要诉诸法律嘛? 2008/7/1 9:30:31

    律师回复
    现在不需要主动起诉的,拆迁时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来补偿的。2008/7/1 20: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