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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无

    留言人:汤包

    留言内容和时间
    您好: 2006年4月6号进公司,签了一年合同,后又续了一年,合同终止日期是2008年4月5号,2008年2月20日人事给我一张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我2月22号同意续签,3月6号人事通知我,公司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并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 我想问按新劳动法公司应该赔偿我几个月工资 谢谢2008/3/11 20:34:29

    律师回复
    你好: 公司应当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不要重复留言,谢谢。2008/3/12 1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