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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icic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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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我有一份二手房交易的合同想咨询。 甲方:本人(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某中介公司 情况描述: 乙方通过一部分现金首付和一部分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我购买一套房产。现如今乙方的现金首付部分尚未全部到位,银行贷款部分中介和乙方一直以“正在办理过程中,再等等”为回复,已一月有余,合同签订之日为2016年7月19日,今日为2016年9月1日。 合同中有一条“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如因乙方资质等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办理的,须由乙方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从确定不能办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甲方补齐全部房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我的问题是: 1.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贷款部分成功到位的最后期限,如果乙方一拖再拖,拖个半年一年甚至很多年的,是否无法视作乙方违约? 2.如果我要求补充协议加入贷款成功到位的最后期限,而乙方拒绝补充此协议,我也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对乙方进行约束? 3.合同中的“此部分确定不能办理之日起”中的“确定”,我如何才能举证证明乙方确定办不下贷款来呢? 或者有什么建议可以提供吗? 万分感谢!!2016/9/1 22:19:24

    律师回复
    既然没有约定,那么你们可以补充约定;如果对方拒绝补充约定,或者双方就补充约定协商不成,那么你可以书面通知对方,以此确定对方履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4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6/9/7 2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