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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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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前,所建房屋是父母以2个儿子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造房,当时大儿子年满25周岁,小儿子在念书,申请用地为大儿子两间,小儿子两间,建造面积总的为720平方,该房子为大儿子和老人一起建造,村委为方便,申请时候,集体土地上面为大儿子一个集体土地证(大儿子为单独一户),小儿子和老人共同一个集体土地证(小儿子和老人为一户),现在拆迁后,大儿子分得250平方的安置房,小儿子也是250平方安置房,老人一直说大儿子的房子是老人的,现在老人说房子是他们的,大儿子没份,房子都是老人和小儿子的,还偷偷到大儿子的拆迁协议上加上了老人的名字,名字写在括号中。 按照地方集体土地拆迁条例,每户拆迁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问房子现在归属谁所有?2015/9/15 20:06:07

    律师回复
    1.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归属,请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上载内容为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得权益归谁,请按照拆迁协议(或类似协议、文书)等上载内容为准;如你认为相关协议确认的权益主体有误,可以向负责拆迁的部门提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得以解决; 3.《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有关产权置换面积的标准、限值等内容,并不影响产权归属。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2015/9/15 22: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