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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劳动纠纷

    留言人:张良

    留言内容和时间
    我在公司上班12年左右,去年下半年原先的材料检验的走了,叫我弄了,没有岗位培训过,今天一月份进了一批不锈钢板材,今年3月份发现出了问题,一般依照以前的检验只检查板材的尺寸,厚度,合格就好了,材质检验要专门的仪器「光谱仪」才能完成的,我单位没有便携式的,(一般是部门里要求送检才下料送检的)。这次出问题板材,公司查不出那个环节出的问题,现在要我承担责任。前两天领导叫我去协商叫我主动离职,补偿我2个月的工资,我觉的责任不在我,我没答应。请问律师这样的事我该担什么责任,采购,质检主管要不要担责的?如果公司下达了处分通知要开除我的话,我可以要求补偿吗?2015/4/1 15:05:55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上述责任。2015/4/1 21: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