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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留言人:冯先生

    留言内容和时间
    作为购买方签订的二手房转让协议中有格式条款规定悔约方应承担中介公司的劳务费(房价款的2.5%)。目前由于我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悔约,中介公司拒绝返还已经提前交付的佣金(房价是105万,佣金是1.6万)。我方可否要求中介公司返还部分佣金(扣除合理并已经产生的费用),中介是否还可以要求我方承担2.5%的劳务费?2014/5/12 19:40:06

    律师回复
    1.违约金问题 该格式条款不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于有效。如你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格式条款中所谓的劳务费。 2.提前交付的佣金的性质 提前交付的佣金是否属于定金?如属于定金,是你方违约,因此不可要回。究竟是否属于定金,需要看你们之间的协议对该部分费用的界定; 按照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不属于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由于你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扣除必要费用,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问题。 3.两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权利人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违约金。(合同法第116条) 2014/5/13 2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