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我有还款的责任吗?
留言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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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李某合资开办一合资公司,李某是大股东,公司法人是李某的儿子,因经营不善,公司法人2008年出走下落不明,2009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欠甲公司20万货款,被甲公司起诉,因公司现无资产用于执行,甲公司将李某与我两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已裁定),理由是当时公司成立后抽逃过注册资金。现法院查明公司成立后,公司法人将李某的出资及我的出资的一部分,转入李某自己的公司账号上,用于了偿还李某自己的债务。我当时并不知道情况,我不在公司在外地。且当时转出款项的支票是由公司法人即李某的儿子签字盖章的(有银行支票存根为证),将款转入李某自己公司的帐上。抽逃注册资金是李某与儿子做的,请问我也要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吗?也要被追加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吗?2012/6/16 11:30:29
律师回复
如果你不知情,你对抽逃出资部分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012/6/20 11: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