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3861751657(微信同号)
当前留言

    留言标题:购买期房

    留言人:严慈国

    留言内容和时间
    我于2007年12月买了一套期房,可享有以下待遇吗?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文件)、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以及江苏省政府、泰州市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稳定住房价格的 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 三、严格规范期房销售价格,维护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秩序 2、开发企业预售期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款不得超过总房价的40%,购房者如自愿提前全额付清购房款,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总房价的60%款额计算银行同期利息抵算房价或直接退还给购房者,不得以价格优惠的形式抵算利息。 二○○五年七月一日 2009/7/13 14:23:07

    律师回复
    不知道你要享受什么待遇?2009/7/17 9: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