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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请求适用“避风港规则”被驳

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智珠网络公司)因旗下网站擅自传播《后宫甄嬛传》电子书,被该书数字版权专有使用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损失16.45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智珠网络公司构成教唆侵权,判其赔偿中文在线公司4万余元。据悉,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网站被判教唆侵权的案例。

2010年2月1日,在智珠网络公司经营的178游戏网Apple粉丝站下的ePub电子书区,版主“用手抓痒痒”发布了名为“后宫-甄嬛传/流潋紫著”的帖子,附有下载链接并对该书进行了介绍。该贴发布后,网友只需以普通用户身份注册登录,就可直接下载该电子书。而中文在线公司在2011年11月即取得该电子书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至2016年11月2日。

中文在线公司于2012年12月向智珠网络公司发送律师函。收到该函后,智珠网络公司立即通知版主删除了该贴,又将整个ePub电子书区关闭进行清理。

针对中文在线公司的侵权指控,智珠网络公司主张,该公司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侵权内容系由版主上传。版主是通过网站用户自行申请产生的,公司与版主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向版主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侵权行为并非公司行为。对于版主上传的涉案侵权作品,版主在上传时并不通知公司,也无需征得公司同意。智珠网络公司还表示,公司在收到中文在线公司的律师函后,立即通知版主删除涉案作品以及关闭整个ePub电子书区的行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应适用法律规定的“避风港”条款。

法院查明,对于确认后的版主,智珠网络公司会授予其较高级别的会员权限。荣升为版主的网友拥有将网友所发帖子提升置顶、删除、编辑整理、添加“高亮”设置的权限。为了鼓励网友发布信息,共享网络资源,智珠网络公司发布有“版规”,规定网友发布多部小说,将得到“加亮加钱”的回报,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区分了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的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所谓教唆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所谓帮助侵权,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而这些版主权利均系智珠网络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智珠网络公司赋予版主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所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智珠网络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适用“避风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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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条款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对于“避风港”条款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

人民质量报讯 (记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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