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公诉案件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三)审判阶段:
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二、自诉案件
1、担任自诉案件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担任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四、申诉案件
担任刑事案件申诉的代理人
五、刑事国家赔偿案件
担任申请刑事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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