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由于情况紧急,而先行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或处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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