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未掌握同种罪行是否属于自首?
一名多次入室盗窃他人钱财,所得数额22852元,但如实供述其中两起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且该两起盗窃罪行比公安已掌握的罪行较重。结果,其行为属坦白较重罪行,法院遂给予其从轻处罚。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腾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腾绍先后于2010年3月25日凌晨窜入右江区民生街某通讯手机店盗走50台手机及大量手机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4561元;7月10日凌晨窜入百色市公务员小区黄某家盗走一台HTC手机(价值人民币1537元)和现金2800元;8月10日早上窜入那毕村下屯陆某家盗走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454元)及现金2500多元。综上,腾绍先后实施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2852元。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腾绍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起盗窃事实,且该两起盗窃的罪行都比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第三起盗窃的罪行较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属坦白较重罪行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退赔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悔罪,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黄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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