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担任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可以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可以根据案情随时为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变更轻质措施、取保候审等申请。
二、担任被害人等的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随时聘请律师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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