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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能否用于特许经营?

注册商标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重要经营资源。在已出现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有大量的被特许人提出特许人的商标未能注册,因此向法院提出解除特许经营或宣布合同无效并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注册商标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重要经营资源。在已出现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有大量的被特许人提出特许人的商标未能注册,因此向法院提出解除特许经营或宣布合同无效并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许多季节性、未定型、小规模生产的产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比使用注册商标更为合理,或者有些商标一时间还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尚不能申请注册,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使用的问题。但我国的商标制度从便于管理的需要出发,以注册商标为中心构筑,注册商标得到了商标法律的详尽保护,注册商标所有者被赋予了商标专用权,而法律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非常有限,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定性和规制。

对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其使用者是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的,因为使用者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我国商标法规定是否申请注册,由申请人自己决定的“自愿注册原则”就决定了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违法,所以因使用而取得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权也是商标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尽管这种使用权不能等同于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前者仅仅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因为该权利没有依法注册,就否认其权利的存在。

未注册的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财产价值,使其所有人对其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甚至将被特许人的权利扩大至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特许人、被特许人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未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悖,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但另一方面,因为未注册商标最终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可能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使得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陷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备案机关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过程中,仅将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人经营资源的一部分,特许人同时具备其他的经营资源成为其通过备案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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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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