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制度
特许经营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向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在申请备案时,特许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符合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企业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被商务主管部门处罚;
二、在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面临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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