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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不少特许人并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进行备案,当特许人和加盟方发生纠纷时,一般加盟方都会提出加盟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加盟等费用。

那么对于对于未及时备案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具体考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备案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并不属于行政许可,仅仅是告知、公示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一种事前的审批行为,所以该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更应理解为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行政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管理、处罚,但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其无效。所以,不能仅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未及时备案,就认为合同无效。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特许经营在本质上还是民事行为,是合同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显然在认定合同效力上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行政责任的产生并不必然带来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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