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和规则明显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基本属于举证倒置规则,即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行政机关,而原告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和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才需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和行政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证据。
所以,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基本相似(增加了行政机关等所做的现场笔录可以作为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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