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和义务
在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受法律赋予的下列各项诉讼权利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下列诉讼义务,以保证诉讼的规范和有效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3、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申请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7、经法庭许可,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要求重新鉴定、举证和勘验的权利。
9、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申诉的权利。
10、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当事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3、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被告反诉的,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当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5、原告有预交诉讼费的义务,败诉方有按法院决定负担诉讼费的义务。
6、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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