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尽管在诉讼中案件的胜败的取决因素较多,但打官司主要就是打证据已经成为基本共识,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就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3、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5、电子数据。随着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电子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一般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6、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据证人证言来认定事实。
7、鉴定意见。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述证据一般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权利的人有相应的提供上述各类证据的举证义务,当然有些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同时有些具体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双方的举证能力和证据的实际存在情况对双方的举证义务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对于上述证据,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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