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的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即只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时效
1、一般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未注,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特殊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劳动仲裁裁决的作出和起诉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否则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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