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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辩护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环节就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做细致有效的审核辩护工作,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考量所有的证据是否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证据锁链,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合理的怀疑,所以,证据是否应当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显然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做的首要和重要工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经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工作可以在刑事辩护的整个过程中提出,及时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辩护工作,例如: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当面发表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也可以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并要求侦查机关附卷。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当面或书面发表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当面发表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也可以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并要求检察机关附卷。

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当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辩护律师在具体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与裁量性排除规则,根据法律规定的可补正的瑕疵证据,可以适用可补正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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