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网站知道用户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网站,其网络用户的数量巨大,此些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量也是巨大的,所以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网站对其网络用户的审查能力显然有限,如果过度强调网站的审查义务,显然会直接损害到信息传播、言论自由等效益和公共利益,所以在实践中,网站的审查义务应当限定在一定幅度内,在网络用户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网站一般只需要承担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而不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为了防止网站忽视合理的注意义务,维护网络环境,网站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知道(应当知道或明知)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和网络用户一起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网站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其行为相对应的审查义务,亦能有效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发展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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