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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因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种种摩擦,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物业服务关系中,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领域内对业主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应该承担的义务。物业公司如违反这一义务,就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要以过错为要件,即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或使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仅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适用归责原则时,既要考虑到给予受害人充分的保护,也要考虑到物业公司可接受的赔偿限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平衡社会利益和追求社会正义,且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问题首次以法律作出规定,即规定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中,物业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补充责任,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是一种差额的补充,即实体的补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相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而言则可能不是完全赔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的追偿,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失相抵问题。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减轻甚至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因第三人故意实施不法行为所导致,当受害人起诉第三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时,该行为人不得以受害人有过失为由要求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是可以主张过失相抵的。这是因为,尽管第三人故意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也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可主张过失相抵。

李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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