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无锡地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包括实际产生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5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
3、营养费
按照30-5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按照受害人收入(有实际的按照实际,没有的按照行业标准)×误工时间计算。
5、护理费
按照80-120元/人/天×护理期计算。
6、交通费
按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7、住宿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8、残疾赔偿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52460.16×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52460.16×[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52460.16×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52460.16×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52460.16×[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52460.16×5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9334.5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5000元-50000元范围内予以确定。
13、其他可能涉及的费用为鉴定费和直接的财产损失费用等。
注: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单独计算,已经计算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受害人住所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可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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