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侵权责任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多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的侵权责任,法律对此规定的赔偿责任分为按份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连带赔偿责任对赔偿义务人来说是属于严格的赔偿责任,即其中的任一赔偿责任人均有义务对整个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不仅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不可分的共同危险行为等,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连带侵权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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