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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身边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与此同时,高空坠物已成为危及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近三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防盗窗、空调室外机、广告牌,这些我们司空见惯的建筑物外悬挂物、搁置物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元凶”,轻则毁财重则伤人,亟待引起重视。

一、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案例:被告一周某承租被告二某公司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建筑物进行管理及维修保养。事发当日市民姜某步行至该房屋附近时,周某在屋顶铺设的石棉瓦被风刮落,砸中姜某头部,造成其重型颅脑损伤。周某被诉后抗辩认为,其曾因屋顶破损向公司管理方报修,管理人员告知其还不到统一维修时间,让其先自行维修,因此在屋顶铺设了石棉瓦;某公司则否认周某曾报修,就以上情节,原告姜某均无法举证。

法官解析:本案中既有实际使用人周某,又有所有人某公司,二者之间究竟谁来担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周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不当铺设石棉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对该建筑物负有维护责任,其在房屋发生破损后未及时修理、在周某不当铺设石棉瓦时未予及时制止并排除隐患,以上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因素。因此,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而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多个权利人之间往往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主体,避免纠纷发生后内部责任无法明确。

二、主体不明,推定担责

案例:郝某加完夜班回家,路过小区一幢居民楼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该事件经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某遂将位于出事地点楼宇的开发商及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解析: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一度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该类案件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如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没有使用烟灰缸的可能等情节,否则即需要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和预防高空抛物。的确,在该类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来源:人民政协报,作者系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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