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施工场所的认定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或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公共场所和道路因为其特殊性,出入人员的广泛性,所以在这些场合施工,具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性较大,故施工方在此类地区施工时应承担比在一般的封闭场合施工时更多的注意义务。
二、过错的认定
此类侵权纠纷的过错归责原则法律并未明确,在理论界仍存在分歧。有的学者主张适用无过错原则;有的学者主张适用过错原则;有的学者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现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事实,就推定施工人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推定的,即可以推翻的,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则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施工人未能尽到上述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受害人本身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此时应根据施工人的抗辩和相关事实认定受害人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对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
在具体考虑对侵权损害结果承担的方式时,要考虑各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既要认定施工人是否尽到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还要考虑施工人未能尽到该注意义务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多大的作用,也还要考虑受害人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自身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力。
在综合考虑上述场所、过错认定以及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的基础上来认定各方对侵权后果的承担方式和责任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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