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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构成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及评析

周小姐于2004年4月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周小姐的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此外,周小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每收回一笔公司合同款项公司给周小姐1%的提成作为奖励。2006年11月周小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周小姐的辞呈,但后三个月周小姐催收回来的合同款项共计150万,公司始终未支付给周小姐提成款。后周小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提成款。在开庭时,公司提出,提成款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周小姐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应该说,该工资分配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周小姐与该公司关于“合同款项收回后支付提成款”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后裁决,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周小姐应得的提成。

本案反映的焦点问题是工资的构成。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6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在实践中常见的提成款是销售企业对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款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的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业务员所享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因此,提成款也属于工资的范畴。本案中,公司认为提成款不属于劳动者工资的范畴显然是错误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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