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自定休息日?
有一位超市工作人员咨询律师:因为超市周末顾客较工作日多,需要的工作人员也多,所以超市根据各人工作情况分别约定周一至周五间的两天作为休息日,如与她约定的是周二、周三休息,这样约定是否合法,她周六周日上的班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律师答复:单位可以按照自己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自行决定和调整员工的休息日。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对于不能实行周六周日休息日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周休息日。
当然,如果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上确实需要对上述周六和周日的休息日做调整,则应当按照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予以事先规定,在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应当听取职工(工会)的意见,并应当公示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以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单位按照法定要求修改了员工的作息时间,也还是要充分保障员工的作息时间,为员工在其他时间安排好休息日,在符合调休的情况下,员工在周六周日的工作即属于正常上班,单位可不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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