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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权的效力

【基本案情】

王某因购买A房产向甲银行申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给王某;王某以A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订立后,甲银行依约划付了借款,双方就A房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甲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并要求确认甲银行对A房产享有抵押权。

【法院判决】

王某归还甲银行借款本息;驳回甲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的条件缺乏或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因此,在抵押房产的物权未设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无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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