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3861751657(微信同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房地产 > 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的理解

1、合同无效,谁有权利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即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付就,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增减工程量确定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工程量的增减,均有建设单位或施工方的工程变更单,经对方确认后进行施工。但具体实施中,在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变更工程量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情况,事后无变更单或记录,由此常常发生新的纠纷。这类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委托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量的增减进行测定或鉴定的办法进行,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定案处理。现场鉴定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对鉴定或测定工作进行监督,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3、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备案?

施工合同要求备案是建设部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所作出的规定,补充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建设部所出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未至主管部门备寨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

4、拖延结算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实践中虽然在施工合同文本中一般都会约定结算的期限,但发包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同时增加约定结算时的各种附加条件,所以承包方再签订施工合同是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5、工程价款结算和审计的关系问题

工程造价审计只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如当事人并未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和付款依据的,则审计机关的审计不能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合同双方仍应以合同约定和结算出的工程价款作为付款的依据和条件。

6、盖的是项目部的公章,结算书是否生效?

工程项目部系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专门成立的部门,其地位相当于隶属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因此项目部是否有权在结算书上盖章要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对项目部的授权范围,如果建设单位对项目授权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全权履行合同又没有对确认结算书有其他相反的约定,那么项目部就有权确认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上盖项目部的公章应当有教,对建设单位产生约束力。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结算书的确认没有特别约定,工程项目部系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的代表,工程项目部的行为应视为建设单位的行为,此时建设单位在结算书上盖项目部公章应该有效,对建设单位产生约束力。除非双方合同中对签订确认结算书另有约定,如结算书上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此时只在结算书上加盖项目部公章无效,对建设单位才不产生约束力。

首席在线律师
陶新华律师
陶新华 律师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站的部分理论实务文章来自互联网和报刊,仅供研究学习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权利人有异议,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告知本站,本站会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做处理。对于本网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