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整改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理解上述规定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1、这里的“工程价款”指的是什么?是否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确定尾款的数额?比如,因发包人未能支付进度款而由承包人垫付的款项是否也是属于“工程价款”?
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确实无实用价值,发包方已付的工程款,例如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
这里讲的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制定这一款规定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79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规定价款显然指的是整个竣工工程造价的对价,显然不仅仅指工程尾款。
假如工程总造价为2个亿,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为85%,工程尾款为1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的进度款可以不退还,这公平吗?既然把《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所以,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没有实用价值,承包人已收取的进度款没有合法依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已收的进度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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