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我国《继承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该法律规定,受遗赠人获得遗赠人的遗产必须同时具备符合两个要件:
一、应当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获得受遗赠的财产的资格,该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当是明确的和积极的,不能以默认的方式表示,即受遗赠人应当明确地向遗嘱执行人、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该遗赠,未有明确表示的话借视为放弃该遗赠,这一点和继承是正好是相反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应当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上述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即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该“ 两个月” 是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到期没作任何表示的,推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权消灭,即使此后他再提出要求,也归无效。该两个月的起算时间点是受遗赠人知道存在遗赠且知道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综上,受遗赠人如果要主张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应积极、及时、主动的主张该权利,稍有不慎就会失去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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