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后果和权利义务关系。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6、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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